
時間:2022-06-09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美國商標注冊實施“應用在先”原則,商標的應用證據在美國商標注冊中起著至關主要的作用。我們在《美國商標注冊申請基本各有哪些條件和注意事項?》一文中介紹了美國商標注冊的三種申請基本:以實際應用為基本、以意向應用為基本、以國內注冊為基本。無論是以哪種申請基本注冊美國商標,都須要提交商標應用證據。

由于申請基本的不同,美國專利商標局對于商標應用證據的提交期限和請求也不同。
一、“基于盤算應用”(ITU,Intent to use)
基于意圖應用的,申請人應該自授權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 (NOA))發文日起6個月內提交應用證據,若申請人在該階段內無法供給相干證據,則可在期限前辦理延期,可延期5次,每次6個月,若期滿仍無法供給應用證據,則商標將被視為廢棄。
二、“基于已經應用”(USE)
以“已經應用”為基本提交的美國申請,必需在申請時一并提交應用證據,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受理商標申請。
三、“基于一項國外注冊”(A foreign registration)
以“國外注冊”為基本提交的美國申請,在商標注冊前不須要供給應用證據,但是在商標注冊后以及每次續展時同樣須要提交。另外,以“國外注冊”為基本提交美國申請,須要供給國外注冊證的公證件,并且在美國申請的商標必需與國外注冊證上登記的商標一摸一樣,而且在美國申請的商品/服務的規模 不能大于國外注冊證上登記的商品/服務。可見美國商標法對于以“國外注冊”為基本提交的美國申請有著更為嚴厲的條件限制。
關于應用證據的提交,商標若在美國已實際應用,則是易事;若商標暫未在美國實際應用,或實際應用商標與申請商標有偏差等原因,均可能會導致該商標在美國注冊申請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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