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7-15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中美兩國的商標注冊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這不僅體現在商標注冊流程上,也體現在商標注冊勝利后的一系列事項上。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美國商標應用宣誓和美國商標續展的相干事宜。

多數國度商標注冊后在10年有效期前才須要辦理續展,而美國不同,除了在10年到期前辦理續展外,還須要再第5-6年的時候和第9-10年的時候辦理宣誓。
1、第8條應用宣誓或第71條應用宣誓
依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注冊人在注冊后的第5-6年,即在第5年或第6年全年進行應用宣誓,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持續應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應用該商標是基于其他特殊事由,并且這種未應用并沒有廢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在自注冊頒布之日起第六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2、15條應用宣誓
依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持續五年在美國應用其注冊商標,則注冊人通過申請可以獲得無可辯論性的權力,宣誓勝利后,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少明顯性為理由,而請求美國上訴審訊委員會撤銷該商標注冊。
3、美國注冊續展
美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叢注冊之日起盤算。自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六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的同時,還仍然須要提交應用聲明,即上面提到的9-10年的宣誓問題。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發明,美國商標在申請環節和授權后均有較多“麻煩”事,但只要控制了這些規定,美國商標順利獲得注冊還是不難的。如果對此大家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港勤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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