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7-21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中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允許,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應用與其注冊商標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動。因此我們在注冊商標和應用商標時必定要格外注意“相似商品”或“相似服務項目”的問題。

在商標注冊查詢進程中,經常會遇到“相似商品”或“相似服務項目”的問題,這一問題應當如何認識,又如何應對呢?
首先,相似商品是指在功效、用處、花費對象、出售渠道等方面相干,或者存在著特定接洽的商品。如網球、網球拍與網球鞋,毛巾、毛巾被與枕巾等,它們互相稱為相似商品。
相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標、方法、對象等方面相干,或者存在著特定接洽的服務。如果在某一商品或服務上應用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易使花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起源發生混雜,那么,該商品與服務應該認定為相似商品或相似服務。
比如,“非醫用養分膠囊”屬于第30類,其功效、應用辦法和用處、出售渠道等均與藥品相似,所以在分類表中就列為相似商品。服務項目依此類推。
其次,在進行商標查詢時必定要注意到擬指定應用的商品或服務是不是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似,也就是說要多長一個心眼。否則,您查詢很過細,對查詢成果的判定也很準確,卻因沒有注意到“相似”這一特別的問題而面臨商標被駁回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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