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守則更新
2019年1月1日,BVI通過《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法案」)。法案規定在BVI從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必須在BVI有充分的經濟實質。
隨后,BVI國際稅務局(「ITA」)於2020年2月10日頒布了最新版本的《經濟實質守則》(“經修訂守則”)。經修訂守則為法案提供了更詳細的解釋和闡述。於2019年《實益受益關係安全搜索系統(修正案)(第3號)法》生效時,經修訂守則亦正式生效。 經修訂守則與前版本沒有太大區別,但仍有必要了解載列於本文附錄中的主要修改。
經濟實質申報
法案指出,在“財務期間”從事任何“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是屬於經濟實質制度的“范圍內”。因此,相關實體需在該財務期間結束后六個月內,透過其BVI注冊代理在數據庫內輸入“指定信息”,即包括相關營業額,支出及營運資料等。
據我們了解,更多有關經濟實質申報要求和提交期限的詳細信息將於短期內發布。
經濟實質分類
鑒於ITA期望BVI法人實體能為分類提供一些“具體”證據及保留所有相關的詳細信息和文件以進行申報及符合有關申報要求,BVI法人實體應立即透過進行“屬范圍內或屬范圍外的分類”并收集有關信息和證據,以便評估法人實體的申報責任。
我們在此提醒各董事們應對他們的BVI法人實體進行分類,并了解法案所規定的相關義務。
我們能怎樣幫助?
有可能屬規管范圍內的法人實體應立即評估其是否參與相關活動,并採取措施確保已遵守有關法案,包括:
? 確定實體因從事相關活動而對應須滿足的經濟實質要求;
? 確定和收集信息及證據,以滿足申報要求。
無意符合實質要求的法人實體可以:
? 停止或更改其業務活動,使其不再落入受規管范圍;
? 證明其為BVI以外其他司法管轄地區的稅務居民;
? 考慮改變業務結構;
? 或將實體清盤。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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