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報稅VS離岸豁免
以香港公司來舉例,通常來說有2種報稅方式:零報稅和做賬審計報稅。
過去很多人認為自己的香港公司不在當地經營,因此都做“零報稅”處理,但這其實是一個錯誤的認識。所謂的“零申報”指的是香港公司在全球沒有任何運營、也沒有開立銀行賬戶及匯款往來。
按照香港稅務條例中定義來看,只要以下任何一條滿足率即不能做“零申報”
(1) 銀行帳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不管香港還是香港以外);
(2) 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3) 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4) 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
(5)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數據;
(6)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7) 容許在香港代銷;
(8) 其他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如在香港炒股利潤)。
如果您符合以上標準自然優先“零申報”,需要提醒的是,零申報以后,香港稅務局在7年內仍有權要求檢閱公司賬目。
港府有非常嚴格的補稅及罰款條例,如不符合零申報的條件依舊這么做,有可能被視作瞞稅或逃稅,除了罰款嚴重的還會面臨三年監禁!此外,當公司處罰發后,賬戶的信用將大打折扣,對營商產生極大危害。
若您的企業不符合零申報的標準,還應準時做賬審計。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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