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沒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征收30%股息稅,因此,通過離岸公司非但不能節省稅收,更適得其反,承擔更高的稅負。只有充分考慮了投資目標國內法、雙邊及多邊協議及條約、及特殊地域優惠后做出的投資架構才是適合的。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深,離岸架構在全球資本市場越發多元化地發展,不同領域不同規模的投資者對其認知和了解也愈發深刻,離岸不再僅僅是強調稅收調控上的工具,它強大的自我法律保護體系以及自身所擁有的完美資本運作環境已經慢慢走近大眾心中,不再陌生,成為海外綠地投資結構中的必要因素。
可以說,離岸公司的建立一直以來都是高凈值人士財富管理的最強大工具之一,在節稅和規避風險的基礎上讓自己的財富增值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中國企業以及高凈值人士應當積極尋求境內稅務律師的幫助,合理規劃和利用離岸架構,確保自身的海外投資免受商業及稅務風險的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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