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權的原始主體是指商標注冊人,繼受主體是指依法通過注冊商標的轉讓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主體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及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它們是商標權利的享有者。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及符合《商標法》第9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1)企業單位 是指那些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事業單位 是指那些設有附屬工廠或生產車間的研究機構或學校,能從事生產經銷商品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委等單位均不屬此列。
(3)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伙 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取得合法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伙。
(4)外國人和外國企業 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國登記的法人。這類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應按其所屬國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
對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法經過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外合資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應依合同規定,按照商標權的歸屬確定申請人,由中方作申請人的,按國內商標注冊辦理,其商標權的主體即為上述前三種情況之一;由外方作申請人的,按外國商標注冊申請辦理,其商標權的主體屬上述第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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