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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
一、電影劇本屬于文學作品,即便未經歷導演演員等二度創作被最終攝制為電影,亦可獨立出版發行、以文字形式體現其文學價值。劇本在拍攝過程中必然發生調整與更改,經歷演員表演、導演調度、攝影、剪輯等等的二度創作,所以當劇本被拍攝為電影成片后,成片劇本(再度還原為文字劇本)與原先的劇本是有差異的,成片和成片劇本版權都屬于全體制作人員——也就是制片公司。至于原劇本是否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獨立使用,需要作者與制作方在訂立轉讓合同時注明。
二、目前我國的電影行業慣例是,由制作公司委托作者創作劇本,一次性取得電影劇本的全部財產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五)到(十七)條的權力,包括攝制權、表演權、改編權等。編劇擁有署名權,獲酬權。在實際操作中,電影立項環節需要編劇提供版權授權書,而此時常常編劇未獲得足額稿酬,這是一個行政缺陷。不過版權糾紛更常見于署名、改編。目前沒有成文的行業慣例可循。劇本版權的具體歸屬,其他權利分割及獲酬方式,要編劇與制片公司一一在合同中約定。
三、不同于英、法、日等國家,好萊塢電影行業慣例是,電影劇本版權在制作公司,作者委托創作的劇本屬于“職務作品”,(獨立原創的作品一旦出售給公司)作者不獨立擁有版權,但同時,作者通過編劇工會的集體勞資協議相關規定(也就是工會的《基礎協議》)通過“分離權”條款(Separation of Rights也有譯作分割條款的),擁有署名權、不低于最低工資的酬金、續集報酬權、第一稿修改權、部分受限的出版權、舞臺劇改編權、劇本贖回權、衍生產品獲酬權、養老及醫療保障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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