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要看對方是否有進行修改的權授,如果有的話是可以二次開發,但仍然是不能傭有二次開發軟件著作權的。這里舉一個案例:最近遇到一個案子,覺得比較有意思,可以拿出來和大家分享一下。案例描述:A公司從B公司購買了B公司擁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M,使用過幾年后,需要升級,于是找到原B公司的技術人員離職后在外成立的C公司,簽訂軟件升級開發合同,由C公司對軟件M進行二次開發,B公司發現后,訴C公司侵權,C公司以A公司合法擁有M軟件,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擁有二次開發權為由抗辯。 觀點是:在此案件中,C公司侵害了A公司軟件著作權中的修改權。 C公司律師引用的抗辯法律條文如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的規定: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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