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3-0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首先,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形狀,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商標,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注冊形狀的商標,此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所謂的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欺騙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方法,如通過給經辦人好處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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