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形資產的專利權和商標權,按其獲到的歷史成本計價入賬。
(一)無形資產準則限定,公司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花費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花費);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要求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要求的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花費)。只有同時需要無形資產準則第九條限定的各項要求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確實不能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花費化,計入當期損益。
(二)公司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未需要資本化要求的,借記”研發支出——花費化支出”科目,需要資本化要求的,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手續”、”銀行存款”、”應付工人薪酬”等科目。
(三)公司買下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事項,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以后發生的研發支出,應當比照上述(二)的限定進行處置。
(四)研究開發事項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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