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3-0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ǘ┪唇浬虡俗匀说脑S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所以商標使用許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雙贏行為。對許可方來說,可以不必擴大投資即可增加產量和輻射面,擴大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并獲得收益,在許可方遭遇撤三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更多的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對于被許可方來說,既可解決急用商標的需求,也可通過使用他人已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能擴大商品銷售,增加效益與發展。除此之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主要是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閱。若沒有進行許可備案的,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議您及時辦理商標許可備案登記,以便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同時許可后的商標被許可人是可以再許可的,即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由此對商標的知名度可呈擴散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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