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人取得優先權的程序的規定。
按照本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在書面聲明中應當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二、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包括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提交的專利申請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
三、如果申請人要求優先權而沒有提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則視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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