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的,提供好證據。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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