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5-05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商標是一種標志,其基礎作用是將來源于不同生產者、經營者的同類商品或服務加以區別,以方便相關消費者選擇合適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相對于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標志而言,顏色標志的顯著性很弱,因此《商標法》規定單一的顏色標志不得核準為注冊商標,具備顯著性的顏色組合標志可以被核準注冊。

顏色組合商標,顧名思義就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更具體而言,顏色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其形狀一般是隨著商品本身形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顏色組合商標要被核準注冊,必須經過商標局的相關審查程序。在實踐中,對顏色商標組合商標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指對申請文件的審查,如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等,對商標圖樣規格、必要說明的審查以及對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審查。
實質審查則包括對顏色組合商標是否觸犯了禁用條款,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冊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等。其中顏色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審查中的重點。
顏色組合商標中的顏色要素,相對于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務而言具有顯著性;但是如果僅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的通用顏色,該顏色組合商標則不足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其顯著性甚弱,因此商標局在審查此類注冊商標申請時,不予核準注冊。
顏色組合商標具有的顯著性,通常需要通過長期使用才能獲得顯著特征。申請人在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長期的使用顏色商標,從而使得相關消費者認可、熟悉該商標和申請人之間的對應關系,此時該顏色組合商標即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申請顏色組合商標時,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即使申請人提交的是彩色圖樣,商標局也不以顏色組合商標進行審查。此外,申請人應當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并標明色譜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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