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作為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有被侵犯的專利權保護客體以及被指控侵權的實施行為。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就是判斷該實施行為是否侵犯了一項已授權并處于專利權有效保護期內的專利保護客體。 由《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可知,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的條件為五項: 1. 該實施行為發生在該項專利權授權以后的專利權有效保護期內。 2. 該實施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3. 該實施行為未經專利人許可。 4. 該實施行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為。 5. 該實施行為落入該專利權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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