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致說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假冒注冊商標在剽竊注冊人商品信譽的同時,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都將假冒注冊商標列入犯罪行為,對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國《刑法》也對此做了以下規定。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比照前述規定處罰。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更具體,也更符合實際了。它不但便于執行,也使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更加充分、有力。與此同時,刑法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無疑加大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威懾力量。
為了破除打擊假冒注冊商標活動中的地方保護,補充規定還規定對不履行職責,包庇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分子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即比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為了保護注冊人的利益,《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鑒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允許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假冒商標犯罪,因此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請求處理商標犯罪行為時,可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其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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