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違反絕對拒絕注冊理由。注冊商標具有下列四種情形,由商標局宣告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①違反《商標法》第10條: ②違反《商標法》第11條: ③違反《商標法》第12條: ④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的。(如虛構、隱瞞事實偽造材料等) (2)違反相對拒絕注冊事由。注冊商標具有下列七種情形,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于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權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①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 ②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注冊馳名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業務關系搶注未注冊商標;搶注被代理人的商標的: ④違反《商標法》規定,商標含有虛假地理標志的: ⑤違反《商標法》規定,與在先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⑥違反《商標法》規定,違反以先使用為補充的先申請原則: ⑦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在先權利;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知名未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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