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6-06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為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注冊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52條;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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