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申請須知 商標評審(商標爭議)申請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案范圍為: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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