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小米科技起訴“小米e貸”商標侵權案于近日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小米e貸和小米的商標對照
小米狀告小米e貸
因以為網站“小米e貸”未經許可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標進行宣揚,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將網站經營者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海淀法院,索賠100萬元經濟喪失。“小米e貸”被訴侵占商標權案近日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依據海淀法院庭審記載,當庭未宣判,原告方小米表現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劑,被告方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則表現不批準。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MI”及“XIAOMI”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上述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重要包含金融服務等內容。同時,小米公司也推出了個人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小米金融”,向用戶提供小米貸款、活期寶、基金寶等金融服務。原告方小米以為,被告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創辦運營的名為“小米e貸”(域名:www.xiaomydai.com)的網站,在該網站所有網頁的顯著地位,未經原告許可直接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標進行宣揚,運營與原告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包含:小米貸款等)完整雷同的業務并將原告的注冊商標作為服務名稱,是妄圖誘導花費者以為被告提供的服務與原告存在必定的接洽,從而導致花費者的混雜誤認,據此謀取不正當好處。
小米懇求判令:1、被告立即刪除其網站和新浪微博中包含但不限于“小米”、“MI”及“XIAOMI”等所有侵占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立即結束所有侵權行動;2、被告在官方網站首頁顯著地位及新浪微博置頂地位刊登打消不良影響的聲明,被告賠償原告經濟喪失人民幣100萬元整。
被告說法
在庭審中,被告方表現:我方使用的小米e貸商標與原告商標并不雷同,且第36類查詢到有一第90275號商標是大寫MI的變形,持有人是案外第三人,故MI作為商標可以不同的變形形態存在;域名www.xiaomydai.com可以懂得為小我貸,并未侵占原告的xiaomi商標,應屬域名糾紛,并非商標糾紛;關于“小米”二字其不具備顯著性,公司名稱中包括“小米”二字數目很多,故我方使用“小米e貸”不構成侵權。我方網站早已不再運營,其網站上多處標注了我方公司名稱,且我方平臺截至目前并未獲得盈利,不會造成他人的誤認。
法庭上,被告不批準原告的訴訟懇求。被告公司經理潘先生表現,被告的“小米e貸”,與小米公司的注冊商標具有顯著的不同。小米公司的商標權僅限于“小米”二字及拼音“mi”的變形,被告標識與小米商標有顯著不同。
被告表現,華忠科技的“小米e貸”使用的LOGO圖標為圖形、文字和字母組成,與小米公司的MI商標在字形、圖形、色彩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構造完整不同,不容易引起相干公眾誤認或者混雜。
潘先生說,小米作為北方谷物果實去殼后的食糧,是北方地域長期食用的主食。早餐喝一碗小米粥,是很多北京人的選擇和愛好。“小米這一詞匯,是漢語幾千年來所傳承的人類共同文明結果,在小米公司的商標權之外的規模,不構成混雜的情形下,不能限制他人對小米一詞合理應用,也不能限制他人對‘小米’一詞的延長擴大使用。如黃小米、金小米、銀小米,以及華忠科技的服務名稱‘小米e貸’。”
被告以為,該公司創辦的業務為網絡借貸信息平臺,屬中介服務平臺,與小米公司的小米金融推出的小米活期寶和小米基金寶的服務目標、內容、方法、對象都不雷同。
在庭審末期,審訊長問及“雙方是否批準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劑?”,原告小米表現可以,被告則表現不批準。
“小米e貸”是否涉及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指的是侵占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力,它重要包含獨占權、使用權、處罰權和收益權四個組成部分,商標侵權行動人對其中任何一項權力的侵占,都屬于商標侵權。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兩種侵權行動: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雷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雜的。
在本案中,筆者以為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請“小米E貸”商標時,小米公司就已經在第36類商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了“小米”、“MI”、“XIAOMI”三個商標,而且當時小米公司已在互聯網范疇具有較大知名度。北京華忠科技在“小米e貸”還未審核通過,且沒有經過小米公司許可的情形下,直接使用了“小米”、“MI”、“XIAOMI”商標進行宣揚,由于“小米e貸”與“小米”兩者之間不具有顯著區別,尤其是在小米公司也開展相似服務的情形下,更加容易誘導花費者以為“小米e貸”與小米公司有關聯。
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二款,北京華忠科技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的情形下,在其金融產品上使用與“小米”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花費者混雜。該行動可能涉嫌侵占小米公司商標權。
“傍品牌”:品牌惡疾滲入互聯網金融范疇
顯然,“小米”與“小米e貸”,或者說,小米公司與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其實就是典型的“傍品牌”關系。
所謂“傍品牌”,其實就是“品牌借勢”或“品牌山寨”,就是將他人享有必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標注冊為商標或企業字號。
常見伎倆有三種,其一,“跨類注冊”,將他人品牌或商標在其他商品類別直接注冊為商標,比如民眾所熟知的“微信”,申請主體除去騰訊外,還涉及數十家公司和個人,商品類別涉及“糖、水果、飲料、服裝、紙盒”等諸多范疇;其二,“品牌混雜”,重要情勢為“品牌+XX”,在他人品牌或商標基本上,加特定詞匯或特定用處,比如本案中的小米e貸,讓很多人誤認為是小米旗下的金融類服務;其三,“品牌撞衫”,重要情勢為“XX+行業品牌詞”,此類做法并不必定涉及商標侵權,比如天涯微博、西陸微博,但是,有時候也容易讓人發生誤認或誤會,比如自從“陸金所”走紅后,“XX+金所”似乎成了P2P網站標配,一下子涌現出大批相似“融金所”、“聯金所”這樣的“X金所”系業務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提交的“小米e貸”商標注冊申請目前處于“等候駁回復審”階段。由此可見,“小米e貸”顯著有傍品牌嫌疑。
在當今互聯網時期,商標侵權比以前更加容易。一些初創互聯網金融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為了尋求迅速發展和經濟效益,往往容易忽視自身商標權的掩護,同時也易侵占他人商標權。事實上,隨同央行等十部委結合宣布《關于增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點意見》,國內互聯網金融行業正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越來越多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可能會被市場淘汰,但互聯網金融范疇的品牌爭取大戰才剛剛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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