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是要經過工商總局商標局正規注冊備案的才算是注冊商標,還有一種是沒有經過注冊的商標,一般來說不受法律保護。品牌一般是指經營者的工商登記字號,工商字號只能在注冊地的城市使用,商標是可以全國通用的。 一、關于“商標” “商標”一詞是外來語,譯自英語詞匯“TRADEMARK”。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商標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的文字、圖形、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我國《現代漢語詞典》(2005年版)對商標的定義為“企業用來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相區別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包括工業、商業或服務業商標等。商標經注冊后受法律保護?!?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關于馳名商標的聯合建議》、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我國《商標法》中還有馳名商標這一術語,其概念是指在一定范圍(通常指一國)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商標、馳名商標均為世界通行的法律概念,但其內涵有所不同。商標內涵相對較狹,馳名商標內涵相對較廣。商標、馳名商標亦統稱為商標,所以統稱的商標因語境的不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商標主要是指商標的外在形態,即可視性部分,主要起視覺上的區別作用。 廣義的商標則不僅指商標的外在形態,更強調商標的內涵。一件商標一旦涉及知名度,如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便涉及商標的內涵,亦即涉及商標的廣義。審查一個商標能否注冊,主要看其外在形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認定一個商標是否馳名,則要看其知名度。而一個商標之所以能在市場中產生名氣,主要不在于其外在形式,而在于其內涵,即其所代表的綜合競爭力,如其所代表的產品的高新技術含量、新穎性、功能、質量、工藝、材質、形狀、顏色、包裝、價格、是否適銷對路、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率,企業的營銷策略、企業文化、企業形象、企業信譽、售后服務等,以及該商標的使用時間、使用范圍、廣告范圍、宣傳強度、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價值等等。換言之,一個商標的知名度是與上述商標內涵的諸因素或若干因素緊密相連的。 消費者之所以認牌購物,是因為其對該商標所代表的產品和企業的信任。消費者之所以愿意為同等質量但商標知名度更高的相同商品或服務付出更多的金錢,就是因為購買和使用帶有該高知名度商標產品而帶來的物質和精神享受,以及心理上的滿足與自豪。在這種條件下,消費者認牌購物,意味著消費者已對一商標及其所代表的產品及企業產生了信賴,意味著該商標對消費者的影響已遠大于產品對消費者的影響。 商標內涵諸因素不僅決定著是否能夠提高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和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而且也決定著已形成高知名度的商標是否能夠維持和進一步提高知名度和競爭力,鞏固和擴大市場占有率。換言之,要培育、打造、形成和擁有高知名度商標,并不斷提高其知名度,使其成為市場競爭的利器,就必須在商標內涵的各個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雖然在我國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很早便已出現,但“商標”一詞最早見諸我國法律文件是在1903年。 20世紀初,昏庸腐敗的清政府兵敗八國聯軍,于1901年9月與德、奧、比、美、法、英等11國訂立了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條約規定:“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第十一條) 根據《辛丑條約》的這一規定,清政府先后與英、美、日、葡四國訂立條約,其中均涉及商標保護問題,但對商標一詞的翻譯均不同。 1902年9月5日,清政府與英國訂立《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條約中有關于商標(TRADE MARK)的條款,當時翻譯成“貿易牌號”:“英國本有保護華商貿易牌號,以防英國人民違犯、跡近、假冒之弊,中國現亦應允保護英商貿易牌號,以防中國人民違犯、跡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轄境內設立牌號注冊局所一處,派歸海關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輸納秉公規費,即將貿易牌號呈明注冊,不得借給他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保ǖ谄呖睿?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與美國訂立《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條約對商標問題作出了規定,使用了“商標”這一新的譯法,這是中國的法律文件中首次出現“商標”一詞:“無論何國人民,美國允許其在美國境內保護獨用合例商標,如該國與美國立約,亦允照保護美國人民之商標。中國今欲中國人民在美國境內得獲保護商標之利益,是以允在中國境內美國人民行鋪及公司有合例商標,實在美國已注冊,或在中國已行用,或注冊后即欲在中國行用者,中國政府準其獨用,實力保護。凡美國人民之商標,在中國所設之注冊局所,由中國官員查察后,經美國官員繳納公道規費,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國政府允由中國該管官員出示,禁止中國通國人民犯用或冒用或射用,或故意行銷冒仿商標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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