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這一條包含兩個信息:1. 已經在報刊上刊登或者在其它網絡上傳播的作品,著作權人授權網站轉載、摘編的,網站可以轉載、摘編;2. 報刊或者其它網絡沒有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轉載、摘編的網站不構成侵權。但是,在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新解釋,刪除了這個第三條。這就意味著,即使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網站未經授權轉載.摘編,也屬于侵權。現在一般的做法是,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事實后,會要求侵權網站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并且如果著作權人認為要追究網絡用戶的法律責任時,網站有義務提供網絡用戶的注冊資料。否則網站要承擔連帶責任。結論:有可能構成侵權——如果是單純的轉載的話,又特別是著作權人有聲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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