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2-06-27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一、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文字商標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近似商標判斷標準——圖形商標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近似商標判斷標準——組合商標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于近似商標了。
5、申請的商標為英文,要審查所對應的中文意思來進行比對,若英文主要構成部分有相對應的中文意思,對應的中文意思也已經有注冊在先,就屬于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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