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應將審計報告的一部分設置為“要害審計事項”的題目,并在本節中使用恰當的小題目來描寫重點審計事項逐項進行。重點審計事項部分包含重點審計事項的介紹和逐項闡明。在審計報告中,要害審計事項的次序,由注冊會計師依據各事項的相對主要性或財務報表附注中相干事項的披露次序肯定。重點審計事項部分的介紹還應闡明以下事項:
(1)依據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斷定,重點審計事項是本期財務報表審計的重中之重;
(2)對要害審計事項的回應應以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審計和形成審計意見為基本,注冊會計師對要害審計事項不發表獨立意見。依據我們的專業斷定,要害審計事項是當前財務報表審計最主要的事項。這些事項是在審計財務報表并形成審計意見的背景下進行的。我們對這些問題不單獨發表意見。如果審計報告中單獨增長了“與連續經營有關的重大不肯定性”和“導致非無保存意見的事件”兩款,本款增長以下表述:除“與連續經營有關的重大不肯定性”、“形成保存意見的根據”和“形成否認意見的根據”外,我們確認以下事項是審計報告中須要溝通的要害審計事項。
當審計報告要害審計事項部分逐項闡明要害審計事項時,注冊會計師應該分離對財務報表的相干披露(如有)進行索引,同時闡明以下內容:
(1)該事項被以為是審計工作中最主要的事項之一,因此,肯定要害審計事項的原因是:
(2)如何在審計中處置該事項,可以包含與審計應對辦法或審計方式最相干的方面,也可以是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最有針對性的方面,扼要概述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審計程序實施的成果,以及對該事項的重要意見。注冊會計師在闡明要害審計事項時,在闡明審計程序的成果時,應該注意避免被以為僅就要害審計事項發表意見,避免對財務報表的總體審計意見發生疑惑。此外,審計報告中要害審計事項的溝通不能代替管理層依據實用的財務報告編制根據在財務報表中所作的披露。
(二)csa1504規定了在特別情形下,如:
1、法律法規制止公開披露某一事項等,審計報告中不通報要害審計事項的情形;
2、在極少數情形下,如果可以合理預期,在審計報告中轉達某一項目所造成的負面效果超過了公共好處。被審計單位已公開披露與該事項有關的信息的,不在此限。如果審計報告中肯定某一要害審計事項不須要披露,注冊會計師應斟酌獲取相干法律意見,并從管理層獲得關于該事項未恰當公開披露原因的書面陳說,包含管理層對此類溝通可能發生的負面效果的嚴重性的見解。
3、要害審計事項與審計報告其他要素的關系。導致出具無保存意見和與連續經營有關的重大不肯定性的事項優先于要害審計事項,強調審計報告中要害審計事項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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