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中國證監會國際合作部主任祁斌于8月30日上午10點30分和港澳媒體就深港通進行交換,依據現場資料《深港通工作大致時光表》顯示,11月中下旬,深港通預計開通。

證監會升級內地與香港互聯互通機制為深港通鋪路
8月26日,證監會就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修正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變化重要包含將實用規模由滬港通擴大至滬港通和深港通;明白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恰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塬則;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美預留空間等叁個方面。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光為2016年9月25日。
2014年6月13日,為規范滬港通業務,證監會公布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簡稱《滬港通規定》)。為增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2016年8月16日,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宣布了《結合公告》,同意樹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由于《滬港通規定》僅規范滬港通,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擴大至滬港通和深港通后,該規定將不能滿足實際須要,因此證監會將《滬港通規定》修正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規定》)。
據介紹,《互聯互通規定》沿用了《滬港通規定》的構造次序,保存了《滬港通規定》的法律法規實用塬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力任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變化重要有以下叁方面:一是將實用規模由滬港通擴大至滬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白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恰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塬則,在第叁條增長了“投資者遵照其委托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恰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矩”的表述。叁是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美預留空間,將第十五條修正為“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股票,應該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以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貨幣進行交收的,另行規定。”
《互聯互通規定》是市場參與者開展滬港通及深港通運動的主要根據。《互聯互通規定》共19條,明白了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的職責,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干業務提出塬則性要求,明白了相干業務規模、外資持股比例、清理交收方法、交收貨幣等事項,對投資者掩護、監視管理、資料保留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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