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為吸引更多“新經濟”股份來港上市,港交所今年6月中啟動了設立“創新板”的咨詢,建議引入“同股不同權”制度,咨詢本周五(18日)停止。

香港證券業協會主席繆英源對香港文匯報表現,該會歡迎港交所的上市架構新建議,亦認同樹立創新板的慷慨向,可提供新渠道予不同投資者,以及逢迎市場的須要。不過,繆英源指出,港交所定訂“新經濟、或有高增加潛力但未有盈利的公司”,才可在創新板上市,業界以為有關定義隱約,或會觸發大批主板公司分拆部分業務在創新板上市,增長現有股東的投資風險。
倡傳統企業亦可“不同權”
他指出,業界贊成設立創新板,重要愿望讓投資者更清晰地去辨認“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所以業界以為創新板上市的公司不必定只要“新經濟”公司,即使是傳統企業,它愿望以不同股權架構上市,也應當給予它們上創新板的機遇,因為該股的市場估值,自會因“同股不同權”而呈現恰當的折讓。
他續說,“新經濟”的準則根本會因時光的推延而轉變,與其不斷去修正及解釋其定義,倒不如讓所有公司能夠參與,而投資者也自然會去選擇適合的投資產品。
另一個業界的關注點,為創新板應如何設立“日落條款”。該會的立場是可以允許創新板上市公司,不設立“日落條款”,是否投資由股民自己權衡。若訂下了“日落條款”的話,一旦條款生效,該股已經不再是“同股不同權”公司,便應轉往主板上市。
企業“不同權”有利有弊
“日落條款”是指對以同股不同權上市的公司,在某個預設期限過后,不同投票權架構將會失效,讓股東回復一股一票、同股同權的架構。繆英源以為,某些公司不設“日落條款”,當然有助公司管理層的股權穩固性,但同時,指數公司一般都不主意吸納不同股權架構的公司進入指數,所以對公司管理層來說,是否設立“日落條款”是有利亦有弊,看公司如何去取舍。
該會于今日(14日)將就此事再開一次會議,并在本周四(17日)對所有會員的意見作最終收拾,并提交予港交所。
會計界方面,德勤中國全國上市業務組聯席引導合伙人歐振興表現,目前全球十大市值最高的公司當中,有7只為“新經濟”企業,顯示“新經濟”企業有很大的融資需求。
港要有配套吸引新經濟股
他以為,創新板能令香港的發展藍圖更清楚,但是否能吸引足夠的企業上市,并不由港交所左右,該所須要有更多配套支撐,能力吸引目的企業進駐。由于現時港交所仍未為創新板提出實際的法規,料企業最快要到明年底,能力有創新板完成上市的案例。
歐振興續稱,創新板應有清楚的風險披露,以及進步架構透明度的機制,增強投資者對所投資的了解。
港交所6月中就設立“創新板”及檢查創業板推出咨詢文件,當中創新板分為創新主板(新板)及創新初板(初板)兩部分,均容許同股不同權,旨在吸引新經濟企業來港上市,進步香港競爭力。依據建議,“新板”將對散戶開放,採取與現時港股主板類似的監管政策。“初板”將只對專業投資者開放,上市要求較松。同時,兩板均設迅速除牌機制,避免成為“造殼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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