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為進步香港注冊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實行香港的國際責任,將于2018年3月1日實施的《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留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主要掌握人登記冊(簡稱SCR)”,供執法人員查閱。

依據新法,公司必需在SCR上填寫主要掌握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掌握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掌握的性質等詳細資料,主要的掌握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這些要求都不龐雜,要害是如何肯定誰是主要掌握人。
一、誰是公司主要掌握人?
公司的主要掌握人包含:
“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掌握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掌握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肯定主要掌握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即可: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力;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力;
4.該人有權力或實際上對該公司施展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掌握;
5.該人有權力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運動施展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掌握,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二、如何肯定主要掌握人?
公司須采用合理步驟,以肯定其主要掌握人。包含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定或其他相干協定,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主要掌握人的人士或(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主要掌握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要求該人確認其是否為主要掌握人,而該人必需在1個月內確認或回復。
實例剖析:
問: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有兩位股東,每人持有公司50%的股份。誰是我公司的主要掌握人?
答:如某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即屬該公司的主要掌握人。因此,你的公司的兩位股東均為公司的主要掌握人。他們的詳情均須記入主要掌握人登記冊。
問: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為一間名為ABCProfitsLimited的香港公司。ABCProfitsLimited是否我公司的唯一主要掌握人?
答:不是。如自然人甲透過ABCProfitsLimited對你的公司有重大掌握權,甲也屬公司的主要掌握人,ABCProfitsLimited及甲的詳情均須記入主要掌握人登記冊。
問: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公司股東,為一間于英屬維京群島成立的海外公司,而該海外公司由我全資擁有。誰是我公司的主要掌握人?
答:如某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即屬該公司的主要掌握人。因此,該海外公司及你均為公司的主要掌握人,該海外公司及你的詳情均須記入主要掌握人登記冊。
三、備案有哪些注意事項?
1、此次新規發生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要求公司必需備存“主要掌握人登記冊”,因此確認主要掌握人十分主要。即使公司沒有主要掌握人,也需要備存主要掌握人登記冊,在主要掌握人登記冊注明此事。
2、備案主要掌握人登記冊要求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主要掌握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需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對于這一項要求,須要注意的是,目前市場上很多小的注冊代理中介可能達不到上述要求,也沒有相干資質,因此在辦理該業務的時候,必定要注意“公司代表”的資質和條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喪失。
3、可查閱主要掌握人登記冊的機構執法人員包含: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CR只供香港執法機構及主要掌握人本身而非公眾人士查閱。但是,有意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士(如貸款人或投資者)可要求公司自愿披露SCR作為貸款、投資或交易的條件。
詳情可參照網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與我們接洽,港勤團體服務熱線400-880-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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