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日前,香港公司注冊處最近依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可怕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檢控一名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指其作出虛偽或具誤導性的陳說。

同時,宣布的通函中表現,公司注冊處現藉此機遇提示有關各方,任何人在依據《打擊洗錢條例》的條文向處長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具報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內,須確保所提供的數據均屬完全、真實及準確無誤。本處會嚴厲執行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并會在違規情形下斟酌采用檢控行為。
近年來,香港方面對香港公司商事運動提出越來越嚴厲的要求,香港公司注冊處對于“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指引”的嚴厲執行也表明了香港的器重。
規范化運作成為香港公司及香港公司注冊服務提供者的準則,并且將成為總的發展趨勢。那么關于“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指引”我們應當了解些什么?在這樣的環境下,注冊香港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什么是“持牌上崗”?
自2018年3月1日起,香港開端實施「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為符合財務行為特殊組織的國際要求,特地將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可怕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引入新的發牌制度里。
依據香港公司注冊處發出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指引”,自2018年3月1日起,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從“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角度來說,沒有“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將無法再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另外如果香港公司是通過代理來注冊的話,那么這個代理也屬于我們上面所說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該代理如果沒有取得“牌照”,那么您的香港公司或發生高額罰款、及公司可能被吊銷。
大環境下,香港公司注冊注意事項
1.代理秘書是否“持牌上崗”
雖然新的發牌制度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是市面上海有許多資質不足的代理公司抱著僥幸心理仍在進行無牌經營。而在香港大力度查處秘書公司無牌經營的違法行動進程中,許多無牌秘書公司都收到了香港注冊處下發的警告,甚至一些情節較為惡劣的直接被注冊處查封并處分。
因此,如果您是找香港秘書公司代為注冊香港公司的話,那么是否“持牌上崗”是您首先要確認的事情。
2.備存“主要掌握人登記冊(簡稱SCR)”
依據新條例規定,備存「主要掌握人登記冊」是所有香港公司的責任,凡是未有實行備存主要掌握人登記冊責任的,將面臨刑罰及經濟處分等。
3.做賬報稅
CRS的實施以及香港對于商事注冊市場的嚴厲管控,香港公司做賬報稅及審計方面的審查也將更加嚴厲,在正規經營的情形下,走正常的做賬報稅流程是最穩妥的。
4.銀行賬戶維護
香港銀行開戶越來越難,而銀行本身對于已有賬戶的調查審核也更加嚴厲,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賬戶的維護非常主要,規范操作是基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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