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日前撤銷了對58家澳大利亞金融服務(AFS)持牌者的授權,因它們同時擔負其它AFS持牌者的授權代表,違背了法律。

依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Act2001)》(以下簡稱《法案》)第916D條,AFS持牌人不能是另一AFS持牌人的授權代表,除非它們是一般保險承保代理人或是根據承保人提供的暫保單(Binder)經營的經紀人。
ASIC調查了65宗AFS持牌人同時被另一AFS持牌人委任為授權代表的個案。在調查的65起案件中,ASIC發現58起是違法行動。
在一個AFS持牌人獲得另一AFS持牌人授權的情形下,ASIC擔憂持牌人可能沒有恰當的合規辦法,從而給花費者帶來潛在的風險。
例如,一個AFS持牌人可能由于作為另一持牌人的授權代表運營而不再保有專業賠償保險(PII)或外部糾紛解決(EDR)籌劃的成員資歷。由于它們的授權在法律下是無效的,作為授權代表提供咨詢的AFS持牌人將無法拜訪其PII和EDR籌劃。這給它們的客戶帶來了無法接受的風險。
ASIC愿望AFS持牌人在授予新代表授權之前檢討ASIC的專業注冊表,以確保他們不會授權已經持有AFS牌照的個人或實體。AFS持牌人應將此作為領導流程(OnboardingProcess)的一部分。AFS持牌人如欲成為獲授權代表,必需廢棄牌照或采用必要辦法確保不觸犯罪例。(起源:中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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