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發表聲明,就因應嚴重新型冠狀病毒沾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游及其他限制的情形下如何披露財務資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數師提供指引。

若上市發行人以為,基于新型冠狀病毒沾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將無法依照《香港結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矩》的相干規定刊發初步事跡公告,上市發行人便應盡快聯絡聯交所以便切磋有關情形。如發行人無法與其核數師取得批準,但卻在其他各方面能夠完整遵從《上市規矩》內的其他匯報規定,發行人便應在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刊發該份尚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事跡。在這些情形下,聯交所一般會允許該上市發行人的證券繼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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