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
(2)剔除注冊。

清理是一個將現存公司停止的程序,在清理時,公司的資產應被清查匯總并實現。所得收人將被用于清償公司的債務和任務,剩余財產(如有)應該在股東中根據他們的權力進行分配。
清理有兩種模式:
(1.1)自主清理;
(1.2)法院清理。
自主清理可分為兩個類別:
(1.1.1)公司成員的自主清理;
(1.1.2)公司債權人的自主清理。
公司成員的自主清理是一個有償還才能的公司進行清理,即公司董事形成意見,以為公司有才能在清理程序開端后的12個月內全額償還其債務。
公司債權人自主清理是一個沒有償還才能的公司進行清理,即公司董事作出聲明,以為公司由于其債務原因無法繼續經營。在該聲明宣布后的1個月內,公司與其債權人應該召開會議。
法院清理是根據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請而進行的強制性清理。申請人可以是債權人、清理人、公司委員會或官方接管人。
公司可以通過在公司委員會被剔除注銷而解散。這是一個公司委員會的公司登記機關自行決議并行使其權力將一個已停業的公司剔除的程序,前提是公司登記機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下述事實:
(a)公司沒有運營或未開展經營;
(b)公司已進入清理但沒有清理人進行處置;
(c)清理人未能在適合的期限內取得并提存任何回報;
(d)公司已沒有資產或充分的資金來支付從法院獲得解散公司命令的費用。
已被剔除注冊的公司將在馬來西亞公告上作解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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