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3-02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講授注冊德國公司之公司情勢,在德國,公司一般說有如下幾個情勢:
又分為注冊商人(Kaufmann),自由職業者(Freiberufler),手工業者(Handwerkerbetrieb)。

人員組合公司(以下簡稱人合公司)系指一個或數個以其全體資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自然人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并出任老板或股東的公司,重要有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無限貿易公司(Offene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這些公司多為戰前及戰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業,由于要以全體個人資產承擔無限責任,人合公司這一初級公司情勢已不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趨勢。對于一般中國人來說,還沒有居留身份和很多資產,公司失敗責任會追究至個人資產,可以廢棄這一情勢。
資本組合公司(以下簡稱資合公司)系指一個或數個以到達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金做資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冊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mitbeschraenkter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這兩種基礎情勢,即國內通常所說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模式。
1.有限責任公司(GmbH)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Stammkapital)現為2.5萬歐元,并以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財產排除在公司債務之外。公司可以由一個或數個股東設立。注冊資本的出資可以用資金和實物,每股最低出資為100歐元,股金的面值為50歐元,股東的出資為50歐元的倍數。任何股東不得在公司登記時認繳多份基礎出資。如果以實物出資,則必需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實物出資標的及其作價金額。德國公司的內部管理建制不同于美國和中國,董事長即為首席執行官(CEO),不另設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即總經理或總裁,德文稱作Vorsitzenderder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即副總經理或副總裁。也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因范圍小,只設一個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為董事長。
2.股份公司(AG)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冊股份資本(Grundkapital)現為5萬歐元。每股股份最低面值為1歐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須經過同意,上市申請由德國信貸機構提出,審批由股票交易所負責。股份公司也只承擔與注冊股份資原形應的有限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Hauptversammlung)選舉發生監事會(Aufsichtsrat),監事會任命董事會(Vorstand)。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董事會成員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多數情形下都不是,履行合同聘請制。董事長(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職能和責任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亦無區別,只是德文名稱有異。
與AG一樣,德國有限公司GmbH也是純潔的法人公司Formkaufmann,與AG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劃分成一股一股的股份。它所根據的德國法律,最直接的是有限公司法GmbH-Gestz(簡稱GmbHG),有限公司在德國歸入聯邦注冊統計中的B部,所以您的申遞注冊書寫的收信法院抬頭是:Amtsgericht-Handelsregister
分支機構一詞在我國涉及公司法的文獻中僅特指一公司的分公司或銀行的分行,既不包含獨立經營的獨資和合資子公司,也不包含在其它處所或國度下設的代表處,后者另稱為代表機構。而德文中分支機構(Niederlassung)一詞系廣義上的概念,涵蓋了上述三種情況。本文所討論的分支機構以德文概念為對象。
1.代表處(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處的手續相對而言最為簡便,只需在當地營業登記管理處(Gewerbeamt)登記,重要負責人可免辦工作許可。依據德有關法規及中德兩國避免雙重社會保險協議,代表處人員系“派遣”(Entsendung)人員,沒有在駐在國當地加入社會保險的任務。由于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只能代表國內母公司在駐在國從事接洽客戶、市場調研、售后服務等間接促銷運動,不能簽訂具有法律效率的經貿合同;同樣由于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法人必需繳納的各項賦稅,但同時也不能退稅(代表處公用物品的增值稅)。所需繳納的只有個人工資稅(Lohnsteuer)。
2.資合公司
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屬資合公司,也是外國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機構最廣泛的情勢(尤其是前者),二者雖名稱不同,但在經營規模、納稅任務、企業責任等方面并無二致。
德國履行社會市場經濟,為高福利國度。資合公司一旦聘用雇員,必需為其投頤養老、醫療、護理、失業和工傷事故五項法定基礎保險,其中前四項保費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工傷險100%由雇主支付。五項法定保險的現行費率依次為19.5%、13.7%左右、1.7%、6.5%和2.7%(各個行業工傷事故險費率不一,此處2.7%系指外貿批發行業的費率)。雇主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險部分的工資附加成本約占雇員工資總額的23.4%。
3.資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國企業在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依據其業務發展的須要,在總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當地設立分公司。這里所說的分公司才是國內所特指的分支機構的概念。例如中遠德國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漢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來梅設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其不來梅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工資由漢堡總公司發放,每年的會計報表繕制完畢后交漢堡總公司匯總,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團結互助捐等統一由總公司繳納。須要指出的是,雖然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關規定登記注冊,并進行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簡略說,各種公司情勢有各自的特色,對于大多數有居留問題的中國人,責任有限公司(GmbH)是須要資金較少,法律程序比擬簡略,又能解決居留問題的比擬好的情勢。所以我們下面專門談在德國成立GmbH的具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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