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司必需在庫克群島設注冊辦事處,并委聘一名當地居民為秘書。各公司必需委聘少一名董事(可以是庫克群島居民)和一名股東,并可發行不記名股份。然而,庫克群島已修訂該法,以轉變不記名文書的流動方法。新修訂法例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因此,在生效日期以后發行的不記名文書必需立即送交監管人保管。監管人可以是任何持牌金融機構,例如依據庫克群島法例獲發執照的信托公司、銀行或保險公司。另外,有關人士必需向監管人出示文件,證明不記名文書終受益人的身份,監管人才可接納保管有關不記名文書。如公司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前已發行不記名股份,便須在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采用相應行為,以符合當局的規定。
公司須向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注冊處長呈遞毋須載述股東資料的周年報表,而當地國際公司注冊處長會保留董事和秘書名冊。各備存于公司注冊處的文件均不供公眾查閱。公司可以選擇是否審計其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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