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離香港實施CRS只有26天時光了,這14個不可不知的問題你了解了嗎?
1,主動交流資料如何影響個人或實體?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賬戶。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域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稅務條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利用盡職審查程序,向賬戶持有人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賬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分。而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
2,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開立新賬戶時,我是否須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就我的先前賬戶,我是否須要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依據《修訂條例》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尺度的須要而訂定的),就所有新賬戶而言,賬戶持有人須就其個人資料(包含稅務居民身分)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至于先前賬戶,財務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以識辨及核實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有疑問,財務機構會向賬戶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證明。此外,財務機構可選擇把新賬戶的盡職審查程序利用于先前賬戶。換言之,賬戶持有人可能須要就先前賬戶向相干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證明。
3,如果情形有所轉變并影響了我的稅務居民身分,該怎么辦?
如情形有所轉變以致影響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證明上的資料不準確,賬戶持有人應通知申報財務機構。一般而言,賬戶持有人須要在產生轉變后三十天內,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一份已恰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4,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一般而言,要判斷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依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于該地的時光(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如屬公司的情形,則依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理及掌握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預扣稅、花費稅或資本增值稅),并不會使該人士主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5,我居于A國及在當地有全職工作,而我的配偶則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們在香港的財務機構開立了一個聯名賬戶。假如將來香港跟A國簽署主動交流資料協定,香港的財務機構是否須就我配偶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然后由稅務局傳送至A國的稅務當局?
假如你依據A國的法律是當地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會就你的財務賬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然后稅務局會透過主動交流資料支配,把聯名賬戶的資料(整體而不作分攤)傳送至A國的稅務機構。香港的財務機構并不須就你配偶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因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域的稅務居民。
6,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國購入自住物業,并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賬戶。如B國成為香港的主動交流資料伙伴,香港財務機構會否將我的財務賬戶資料提交稅務局,作為傳送至B國的稅務當局之用?
假如你依據B國法律不是當地的稅務居民,你并不會純潔因為在B國持有物業及須于當地繳交資本增值稅而主動成為B國的稅務居民。如有疑問,我們建議非香港稅務居民應追求法律意見。
7,我是C國的稅務居民,并為我的配偶的好處持有一個財務賬戶,而我的配偶并非C國稅務居民。如C國成為香港的主動交流資料伙伴,有關財務賬戶的資料會否提交予C國稅務當局?
不會。賬戶持有人應是賬戶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賬戶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賬戶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國的稅務居民,因此有關賬戶的資料不會與該國交流。只有作為有關財務賬戶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該受益人為C國的稅務居民,有關財務賬戶的資料才會與該國交流。
8,假如我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稅務管轄區是主動交流資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財務賬戶,什么資料會被交流?
就個人資料而言,交流的資料包含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身日期及出身地點。至于財務賬戶資料,交流的資料包含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余或價值,以及相干年度的利息、股息及銷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視乎情形而定)的總款額。
9,財務機構須要在甚么時候開端收集其客戶的資料以作主動交流資料用處?
同中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措施(征求意見稿)》內規定。
10,申報財務機構如何核實賬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
如果財務機構依據開立賬戶時收集的資料,包含依據目前的盡職審查或認識客戶程序收集的文件,對自我證明內的資料進行合理測試并滿意其成果,他們便可依賴其客戶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
有關支配并不預期財務機構須為肯定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而對有關稅務法律作出獨立的法律剖析。
11,若我是申報對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財務賬戶內的甚么資料已由稅務局傳送給其他稅務管轄區?我可否反對財務機構發送我的資料給稅務局?
《稅務條例》旨在施加法律責任予財務機構,要求他們設立及利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香港以外地域的稅務居民作主動交流資料用處及搜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
12,是否有財務機構或賬戶可獲豁免申報?如有,他們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是否可完整獲得豁免?
某些會被用作逃稅的風險較低的財務機構及賬戶,可獲豁免申報。
免申報財務機構沒有任何盡職審查及申報的責任,而財務機構無須就豁除賬戶向稅務局申報資料。
13,對財務機構會施加什么罰則?
《稅務條例》所載的罰則,旨在施展足夠的阻嚇作用,以確保主動交流資料支配在香港得以有效實施,但同時不會對財務機構及個人施加不相稱的過重罰則。
有關罰則有三個重要類別,針對違規、提交「不準確報表」及有意圖作誘騙的情形。罰則程度(就首兩類的一般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及就后一類的罰則為第三級罰款或第五級罰款(即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或三年)參照了《稅務條例》其他相類的罰則。
14,個別賬戶持有人有可能被懲處嗎?
《修訂條例》的重點是確保財務機構能夠合規,因此就違背盡職審查的規定及出于誘騙的意圖而提交不準確報表的罰則,是針對財務機構。
至于個別賬戶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證明予財務機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偽或不準確的資料,便屬違法。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此舉是要確保我們在有效實施方面能符合國際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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