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5-17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因此,我們須要提示的是,在關聯企業各類無形資產的跨境交易中,如果采用以往激進的伎倆,則可能進入偷漏稅的雷區,引發不必要的喪失。

舉個營銷類無形資產的例子:
A公司為總部在B國的跨國企業,其在中國設立C公司,負責生產和出售A公司授權的某品牌的家用電器,該品牌的所有權歸屬于母公司A,C公司每年依照出售額的必定比例(2%)支付商標費給A團體,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與此同時,C公司將每年支付的商標費稅前扣除,作為成本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近期,C公司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當地稅務機關經過轉讓定價調查后發現,該品牌雖然所有權歸屬于A公司,但是該品牌通過C公司的維護,近年來大大進步了在中國的市場知名度,C公司在該品牌的維護中也消費了大批的市場營銷費用(如廣告費、推廣費等),隨著品牌知名度的推廣,導致C公司生產的電器出售額逐年增長。綜上,稅務機關以為,如果C公司僅僅依照固定的出售比例支付商標使用費給A公司,則顯然未充足斟酌C公司在無形資產開發、價值晉升、維護、掩護、利用和推廣中的價值貢獻,顯然是不合理的,故稅務機關對C公司支付境外的商標費進行了特殊納稅調整,補繳了企業所得稅。
在這個案例內,我們發現跨境交易中的無形資產,往往和雙方在價值貢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關。無形資產具有價值貢獻難以量化的特色,而受控交易各方在無形資產開發、晉升、維護和掩護等各階段行使職能和承擔風險,又難以從法定權力或合同支配中得到清楚正確的信息。同時,以往多數的無形資產跨境交易合同條款,僅從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角度明白“所有者”和“使用者”角色,更著重強調“所有者”對利潤的絕對占領,以及“使用者”對使用費的絕對承擔,卻極少提及“使用者”對維護和晉升無形資產價值的責任條款,忽視其相對付出。
通過案例可以看出,C公司在品牌的維護和晉升價值中施展了本質性的作用,對該品牌在中國市場知名度的晉升起到深入的意義,并引起中國市場出售額的增加,理應取得必定的補償。如果一味僅補償品牌所有者A,顯然無視了品牌使用者的作用。所以,理應強化品牌使用者C公司在維護和晉升品牌價值中的作用和補償,而不是單單強調品牌法律所有者對于品牌利潤的絕對占領。
2017年,國度稅務總局宣布了《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宣布《特殊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措施》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接收了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項目下達成的一些國際共鳴,對無形資產跨境交易轉讓定價提出了新的明白規定。
依據此公告第三十一條的內容,我們有必要提示您注意的是,在您與關聯方轉讓或者受讓無形資產(如品牌商標權)使用權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應該依據下列情況適時調整,如果您自身未適時調整的,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特殊納稅調整:
需調整的情況
調整情況一
無形資產價值產生根天性變化
調整情況二
依照營業常規,非關聯方之間的可比交易應該存在特許權使用費調整機制
調整情況三
無形資產使用進程中,您和您的關聯方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或者使用的資產產生變化
調整情況四
您和您關聯方對無形資產進行后續開發、價值晉升、維護、掩護、利用和推廣做出貢獻而未得到合理補償
此外,無形資產交易中,對于呈現了以下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全額進行特殊納稅調整。
全額進行特殊納稅調整的情況
可全額調整的項目一
支付的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未帶來經濟好處,且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可全額調整的項目二
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發明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可全額調整的項目三
僅因融資上市運動所發生的附帶好處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我們特殊要注意的是,上述可全額進行特殊納稅調整的前提條件之一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這也意味著,即使產生了上述三類項目,如支付了境外關聯公司某項商標使用費、該商標未給企業帶來相應的經濟好處,但支付的費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話,中國稅務機關仍可以認可支付境外的商標使用費用,不對其進行全額調整,企業在無形資產跨境交易的稅務支配中亦應關注到此類細節,用好此類規定,最好的做好稅務規劃。
以上就是本期我們對于無形資產跨境交易涉稅問題的一些思考,在分享的同時愿望拋磚引玉。值得一提的是,無形資產在實際的經濟運動中有很多種情勢,如例子中提到的商標費,還有技術使用費、專利費、外觀使用費等多種情勢;某些情形下服務費情勢的收付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剖析成果、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針對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如果您對產業配置中遇到無形資產轉讓相干對問題仍有疑問,建議與港勤國際專業人士接洽(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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