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印花稅署
印花通告第02/2021號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依據《印花稅條例》第19(13)條,本通告旨在提示證券借用人有責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記的「證券借用及借出協定」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2.證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形下,須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表格第SBUL1號]申報,并須于上述日期后一個月內提交。
(甲)在報表申報期間有進行證券借用交易;或
(乙)有從上次的報表期間結轉過來的未交收交易。
3.請注意,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將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提交。依據《印花稅條例》第19(15)條,證券借用

4.如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5943159或25943164與本署聯絡。
印花稅署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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