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10-11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在涉及香港有限公司進出口業務方面,往往會呈現各種后續稅務問題,一些投資者做外貿注冊香港有限公司如何避免雙稅也是比擬常見的稅務問題,今天我們就這個問題來說說相應的解決方式。

投資者以為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后是否須要雙重征稅,即香港有限公司實際在內地經營,這是否在兩地征收所得稅。的確,以前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后,如果不注意的話,內地和香港有可能會雙重征稅。因為這個定義隱約,容易產生稅務問題。
但是,隨著香港有限公司被民眾所知,這個定義開端有相應的政策來解決。
香港與大陸、比利時、泰國和盧森堡簽署了全面避免雙重征稅支配協定。經過與內地協商,雙方就修訂全面支配的條款達成共鳴,于2008年1月30日簽署了第二份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明白了哪些稅務須要在內地征稅,具體如下:
(一)香港居民轉讓任何有限公司股票前三年內,該有限公司財產至少為內地房地產的50%,內地可征收轉讓該有限公司股票的收益。在簽署第二議定書之前,三年的參考期限還沒有肯定。
(2)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有限公司股票前12個月內,曾持有該有限公司股票的至少25%,內地可征收轉讓該有限公司股票的收益稅。在簽署第二議決議書之前,沒有決議12個月的參考期限。
(3)任何12個月內,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持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應視為大陸設立常設機構,有責任在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以183天代替6個月為計算機構比以往明白,月的定義引起了不同的解釋。
在此基本上,2015年4月1日,《內地和香港特殊行政區關于收入規避雙重征稅和防止逃稅的支配》(以下簡稱支配)第四議定書在香港簽訂。該議定書的規定延期至今,具有更高的法律效率。
依據議定書闡明的內容,注冊香港有限公司如何避免雙重征稅,實際上只要業務不產生在香港當地,就可以通過會計和審計免除香港利得稅(16.5%利得稅),國內不須要再次繳稅。但是,如果香港有限公司在內地實際產生費用,租賃場合經營的話,這個產生的稅務須要在內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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