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自2013年的報告起,“保證財富安全”成為中國高凈值人士的首要財富目的,且后一直至今該選項始終排名第一,可見高凈值人群開端器重“財富傳承”,可見日后此塊需求將越來越龐大。財富傳承最怕的就是在沒有前提支配的情形下財富變成了遺產,財富傳承方案的設計原則應當是,提前規劃,避免財富輕易變成遺產,一旦財富不可避免地變成了遺產,也要因為有實現的規劃不會產生龐雜的繼承程序。
此前,針對財富傳承,對家族信托與家族辦公室做了重點講述,這一期,我們挑選相對信托,資金門檻較低的人壽保單,與普通遺言之間的對照剖析,讓大家更直白了解一些不同工具在財富傳承中肩負的“義務”。一、遺言
生前使用遺言對身后事做出支配,可直接傳遞遺言人意愿,設立情勢便捷,沒有財產類型的顯示,是非常簡略的傳承方式,對于家庭成員關系簡略、上下和氣的家庭來說,也是不錯的選擇工具。
但遺言之爭也是常見的,特殊對于龐雜家庭(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有非婚生子女家庭等)來說,潛在爭產風險更大,其重要爭議常常產生在對遺言有效性的認定上。依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遺言共有五種情勢:公證遺言、自書遺言、代書遺言、錄音遺言和口頭遺言。
毫無疑問,在以上所有遺言情勢中,效率最強的是公證遺言,因為其要求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遺言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所有相干人員均對遺產分配方案表現認同,公證機關才會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持有它日后能力辦理相干繼承財產的手續。雖然設立遺言比沒有任何處置好,但是對于目前來說,遺言仍存在一些常見的問題須要注意:
1.遺言效率常被質疑
不少人因為在立遺言的時候,書寫情勢不規范,比如缺乏日期、落款簽名沒有放在最后、甚至是用“我走了以后”這種避諱死亡的字眼,被法院認定遺言無效。
2.遺言真實性受挑戰
除了公證遺言之外,其他情勢的遺言在繼承進程中常常會見臨真實性的質疑與挑戰,比如主意遺言人在設立的時候受脅迫、精力狀況不佳等。
3.遺言不能規避債務風險
遺言竟能做到分配遺產的所有權歸屬,意思是立了遺言后,本人還在世,其財產權還是歸他所有,不能起到隔離個人風險的作用。另外,未來我國設立遺產稅的時候,有可能會見臨大額度的遺產須要繳納遺產稅。
4.私密性較差
由于實施遺言執行前必需辦理繼承公證,因為會導致遺言內容在繼承人之間公開化,若有人不認可都可能須要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與之相比,有條件的人士會會斟酌通“進階”的方法處置財富傳承,多見于使用大額人壽保險、家族信托或家族辦公室,但由于后兩者的門檻較高,對資金量有必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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