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LimitedPartnershipFunds,以下簡稱“LPF”)正式實施。香港LPF概覽
香港LPF實施合伙制,為非法人實體,須由GP對基金進行管理,而LP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
-投資規模無限制;
-具有機動的出資和利潤分配;
-合伙人可自由制訂合同條款;
-有限合伙人身份具有保密性;
-簡便的注銷和解散機制等。香港LPF的推出,為私募基金行業勾畫出一個充斥吸引力、簡略的的在岸私募基金架構,LPF有資歷成為香港稅收居民,這勉勵了更多基金經理斟酌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重新調配其在離岸管轄區的現有基金回香港(經濟本質合規整合至香港)。香港LPF的稅收優惠
1.利得稅(profittax)
與在香港運營的其他基金相似的是,滿足了《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0AM條的“基金”定義,并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條件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規定的及格資產交易,以及從事及格交易的從屬交易的利得稅的豁免。2.資本增值稅(capitalgainstax)
香港不征收資本增值稅,所以有限合伙基金或其合伙人也無需在香港繳納資本增值稅。
3.印花稅(stampduty)
LPF的權益不屬于“香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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