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國六部委結合出臺《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10號文”),該文件對海外紅籌架構有主要影響的規定有如下3條:【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置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革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定購置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置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第十一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掌握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第四十條】特別目標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視管理機構同意。接下來,恒通將通過一個案例對上述“10號文”規定進行解讀。A先生是Q公司的創始人股東,A先生想讓Q公司在香港上市,于是搭建了以下海外架構圖:
由于A先生是中國境內自然人(中國國籍),依據10號文的規定,如果上圖中的HK公司想要收購Q公司的股權,屬于“關聯并購”,應報中國商務部審批,并且Q公司的境外上市也應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依照規定也理應這么做,但問題就出在,從2006年該文件的出臺及實施以來,商務部尚未審批通過一例海外關聯并購圖片。為了少碰壁,加快審批進度,各民企在海外上市時,通過中國律師以各種方式對10號文中的關聯并購進行“限制解釋”,找到合法合規的方法避開提交須要“報商務部審批”這一環節,這一現象在業界內被稱為“曲線紅籌”。目前,這一塊應用的最多的方法“換國籍”(股權代持)與“分步走”。“換國籍”與股權代持“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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