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SIBA修

一直以來,開放式基金在BVI都須要被監管機構認可,封鎖式基金卻不須要獲取監管認可,但自《SIBA修改案》生效起,私人投資基金/封鎖式基金即正式納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的監管規模。
BVI-PrivateInvestmentFund定義
《SIBA修改案》對“私募基金”的定義如下:
依據BVI或任何其他國度的法律設立并具有以下特性的公司、合伙企業、單位信托或任何其他組織:
(a)以聚攏投資和疏散投資組合風險為目標而匯集投資者資金;以及
(b)發行基金權益,使基金持有人能夠收獲從公司、合伙企業、單位信托或其他實體凈資產的全體或部分價值所計算的相應利息金額。
《私募基金條例(2019)》和《私募基金制度指引》彌補明白了私募基金的規模限于封鎖式基金。
若實體符合以上兩項條件,您將須要向FSC(BVI金融服務委員會)申請“正式認可”,您的基金能力夠繼續以“私人投資基金”的情勢運營。如果一個實體不能同時滿足以上(a)和(b)的規定,則該實體將不被視為私人投資基金,并且不受SIBA修改案的法規束縛。
此外,依據私人投資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的章程大綱規定,設立/注冊PrivateInvestmentFund須要滿足以下規定:
(1)基金獲授權的投資者未超過50人;或
(2)邀請投資者認購或購置基金權益只可于私下進行;或
(3)基金利息應僅分配給《規例》中規定的擁有最低初始投資額(目前為10萬美元)的專業投資者(除豁免投資者以外)。
合規要求
目前,新設的PrivateInvestmentFund應在開端營業后的14日內向FSC申請認可(recognition)為PrivateInvestmentFund,申請認可的材質包含:
(a)申請表(FormIB/PIF-1),其中包含私募基金的基礎信息;
(b)主體文件(以公司為例,注冊證書、公司章程和董事名冊);
(c)運營者的簡歷(以公司為例,指董事);
(d)發售文件或重要條款概要(TermSheet);
(e)基金估值政策。
如未提供發售文件或重要條款概要的,需在申請表中闡明原因,并解釋基金如何向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交換相干信息。
須要配備的人員與須遵照的任務:
通過上述表格可知,PrivateInvestmentFund在合規上幾乎“等同于”Close-endedFund。
違規效果
未依法獲得FSC認可的PrivateInvestmentFund,將被視為從事未經授權的金融服務業務而面臨強制辦法和罰款(公司罰金最高可達75,000美元,個人最高可達40,000美元)。FSC對相干事項有普遍的監管和執法權利。
恒通觀點
一直以來,憑借法治精良、成本低廉及市場熟習度等傳統優勢,BVI法律構造在投融資范疇早已廣受歡迎,為各類企業、家族辦公室及高凈值人士提供機動性和較高的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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