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訂版的《國際稅務合作(經濟本質)法》InternationalTaxCooperation(EconomicSubstance)Law(2020Revision),要求的年度經濟實體通知和首次申報,以及FATCA和CRS通知和報告將通過新的國際稅務合作部(DITC)門戶網站提交給DITC。
?2020年7月13日,DITC宣布了3.0版《地域間可流動業務運動的經濟本質指南3.0版本》(EconomicSubstanceforGeographicallyMobileActiviteiesGuidanceVersion3.0)。指引3.0版新增了“實體”(entity)段落,明白了在開曼群島經濟本質法下,包含本地公司在內的所有“實體”,而不僅僅是“相干實體”(relevantentity),每年需向開曼稅務消息局實行通知任務。告訴其是否為“相干實體”、是否從事“相干運動”(relevantactivity)、是否為開曼群島以外的稅收居民等信息。此前恒通專門針對指引3.0撰寫過一篇內容,對相干概念進行詳細梳理,再次不過多贅述,有須要的可點擊查看,或直接接洽恒通進行評估。
正常情形下,開曼實體須在每年3月底前所有實體均需實行“經濟本質通知”(EconomicSubstanceNotification)任務,一家實體在填報年度報告(AnnualReturn)前還需先行填報年度經濟本質通知表(AnnualEconomicSubstanceNotification);
而經濟本質申報(ESReturn)的截止日期為相干運動財政年度停止后12個月內。相干日期截止一覽
然而,去年11月,受歐美地域第二波疫情影響,開曼群島當局發布對經濟本質申報期限進行延期,目前延期日期即將截止,您的開曼實體已做申報了嗎?↓↓依據《指南3.0》指出,需滿足經濟本質測試的“相干主體”如未能在規定時光內籌備并提交報告表,開曼稅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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