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主線業務:必需從事單一業務,但容許有繚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運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的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的,并解釋公司如何籌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光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的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礎雷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包銷支配: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到達時方可上市。
新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限制,仍維持在6個月,但如果公司發行新股是為了配合重要業務,而且所發新股不構成重大交易,可以在獲得股東會通過后,申請豁免。香港聯交所稱,有關《創業板上市規矩》的各項修訂建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到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動,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偽記錄;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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