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沒有簽署雙邊稅收協議的國度征收30%股息稅,因此,通過離岸公司非但不能節儉稅收,更適得其反,承擔更高的稅負。只有充足斟酌了投資目的國內法、雙邊及多邊協定及條約、及特別地區優惠后做出的投資架構才是合適的。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深,離岸架構在全球資本市場越發多元化地發展,不同范疇不同范圍的投資者對其認知和了解也愈發深入,離岸不再僅僅是強調稅收調控上的工具,它壯大的自我法律掩護系統以及自身所擁有的完善資本運作環境已經慢慢走近民眾心中,不再生疏,成為海外綠地投資構造中的必要因素。
可以說,離岸公司的樹立一直以來都是高凈值人士財富管理的最壯大工具之一,在節稅和規避風險的基本上讓自己的財富增值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中國企業以及高凈值人士應該積極追求境內稅務律師的贊助,合理規劃和應用離岸架構,確保自身的海外投資免受商業及稅務風險的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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