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海外企業、個人或其它經濟組織到中國投資,在遵循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礎原則下,目前重要有如下方法:
1.外資企業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股權式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各方按注冊資本投資比例(股權)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外資企業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行的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的合作條件、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投資回收和經營管理方法及合作終止時剩余財產的歸屬等,均在合同中商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最重要的區別合作各方的投資或合作條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權,或者雖折算成股權,但收益分配、風險承擔、債務分擔及外資企業終止時剩余財產的分配等,可完整不按或不完整按其投資的股權狀態決議,投資回收方法和經營管理方法也可與合資企業不同,有更大的機動性。
3.外資企業
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體資本由外資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所獲利潤全體歸外國投資者所有。
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是全體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體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外資股東購置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公司可采用發起方法或者募集方法設立。
5.外商投資性公司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

6.外資金融機構
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和具有中國法人位置的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現已在中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有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總資產須到達必定的范圍,其所在國須有嚴厲的金融監管,并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達二年以上。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度金融主管機關同意。
7.BOT方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即“建設-經營-移交”。典型的BOT情勢,是同私營部門(在中國表示為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簽署合同,由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基本設施項目。項目公司在協定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這項設施,并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用,回收外資投資并取得合理的利潤。協義期滿后,這項設施的所有權無償移交給。BOT方法重要用于發展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置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本設施項目。
8.外資TOT方法
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模式就是依據合同支配,項目單位即中方,把已投產運行的項目設施如公路、電站等移交給外商經營。經營者憑借項目在未來若干年內的現金流量,一次性地支付給中方,同時在經營期內,對設施的使用者收取合理的使用費、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經營期滿后,外資商再將設施移交回中方。
9.補償貿易
由外商提供裝備及技術,同時承擔購置中方必定數目的出口產品,裝備與技術的價款可以分期償還。經中外雙方協商一致,購置進口裝備技術的借款,除經同意可以應用進口裝備及技術直接生產之產品來償還外,還可以以其它產品來償還外資。
10.對外加工裝配
來料、來樣加工及來件裝配由外方提供技術、裝備、零部件以及原輔材質,產品由外方返銷,中方收取工繳費。外方提供的裝備如作價,中方則用工繳費分期償還外資。
11.國際租賃
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國外先進裝備的使用權,是一種特別的籌資方法。租金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支付。租期滿后,企業可把租賃的裝備購置下來。外方或外資出租人亦可提供技術服務、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12.購置股票
是指外國投資者和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國民和國度規定的境內(外)上市外資股的其他投資人,通過國內的滬證券交易所、深證券交易所或境外證券交易所,認購由中方股份公司發行的、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票和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而在境內上市的外資股票。
13.企業產權轉讓
是指依法有償出讓或受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行動。凡是外國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按規定可以受讓中方國有企業產權,同時該企業成為外資投資企業,享受國度規定的優惠政策。
為了接收外資、引進技術、擴大國際經濟的來往,我國應用稅收傾斜政策,對內資與外資企業履行不同待遇,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不可比較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應用好稅法中賦予的稅收優惠,進行企業所得稅合理避稅,就能到達減稅、緩稅或免稅的目標。
一、生產型與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差利待遇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類型是生產型外資投資企業,稅法規定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1)機械制作、電子工業;2)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5)醫療器械、制藥工業;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7)建筑業;8)外資企業從事交通運輸業(不會客運);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裝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肯定的其他行業。
對于肯定為生產性外資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的,如果當年度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體業務收入的50%,在減免稅期限內,可享受當年度的免稅或減稅;如果未超過50%,即便在減免期內,也不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對這類企業來講,如何機動運用并把握政策,對其減輕稅負有側重要影響。
另外,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如果當年獲得利潤而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在企業所得稅合理避稅中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仍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外資企業一方面愿望自己的稅負支出盡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愿望能推遲交納所得稅。所以,運用這一政策須要進行深刻剖析和細心測算。一般而言,企業在不到半年的時光內很難接近生產經營全面展開后的利潤程度。為了從總額上節稅,企業會選擇從下一年度免稅。但是,企業首先應當對今后的獲利程度作出合理的估量,尤其是對一些風險性較大的項目或市場波動大、遠景未卜的產品。依照規定,如果外資企業在肯定獲利年度的情形下。即使下一年度產生虧損,仍視為獲利年度,并開端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不能因產生虧損而推延獲利年度。
二、虧損補充的稅收優惠
“虧損補充”是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一項主要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這項政策沒有用足用好。
有關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和場合產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補充,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補充的,可以逐年延續補充,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創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上述措施逐年結轉補充,以補充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外資企業開端獲利年度。
三、投資于能源、交通等主要項目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l)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
(2)在海南經濟特區及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標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經企業申請,有關稅務機關同意,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接15%。
(3)外資舉行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到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外資舉行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規定稅率延伸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計算納稅。
(5)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減免稅期滿后,經外資企業申請和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依照應納稅額減征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對在某些特定地域直接投資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凡是在經濟特區創辦的外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合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浦東新區創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都減按15%的稅率繳納。
(2)對于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城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其企業所得稅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以外,都減按24%的稅率繳納外資企業所得稅。
(3)在國務院肯定的國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同意,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免繳二年所得稅。
(4)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行業的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特區稅務機關同意,從開端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于上述地域,既響應了國度的經濟政策,順應了經濟發展的方向,又使得企業減輕了稅收負擔,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
五、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長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創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同意,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資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行、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待區內的基本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同意可全體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再投資退稅后,稅務機關要進行再投資退稅的管理。若發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該繳回已退稅款;再投資后三年內未到達產品出口企業尺度的,考察不及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上述規定是一種束縛條件。但即使將來繳回已退稅款,對再外資投資者來說,仍是一種好處,因為它已應用了貨幣資金的時光價值。
近年來通過在香港、英國、美國、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注冊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返回大陸設立外資企業已經成了不少內地企業間公開的機密。離岸公司屬于境外公司,但若是用離岸公司在中國境內做投資做公司,那么中國的境內公司就是外資公司。因此通過注冊離岸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需提供哪些資料再以外商的身份進行返程投資,就可以享受到外資公司的政策優惠待遇,同時,注冊離岸公司后還可以更好的進行海外擴張。在稅收和外匯方面,離岸公司外資企業都享有優勢,同時注冊離岸公司有助于進步企業形象,這些因素讓企業在國際市場中更具競爭力。
返程投資進程中,首要進行的就是設立境外公司。依據投資者不同需求,可以設立一家或多家境外公司,通過不同架構情勢實現投融資目標。而注冊離岸公司或香港公司是設立境外公司的最重要情勢。境外公司成立后,再通過新設或并購等情勢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而實現返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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