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香港創業板上市規矩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到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動,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偽記錄;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企業上市的基礎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需閱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重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企業香港創業板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龐雜的金融工程和體系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須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進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能力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形下進行準確的操作。對于企業而言,香港創業板上市要組織動員大批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氣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完成,企業首先會全面剖析上述問題,全面研討、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楚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香港創業板上市涉及的要害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廣泛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置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本上、并在上市財務參謀的協助下有籌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置好一些問題是相當主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加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念。
第三階段正式啟動香港創業板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肯定上市目的,就開端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重要包含:選聘相干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革、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和諧難得相當大,須要多方和諧好。
香港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完整獨立的新的股票市場,與主板市場具有同等的位置,但在上市條件、交易方法、監管方式和內容上都與主板市場有很大差異。其主旨是為新興有增加潛力的企業提供一個籌集資金的渠道。它的創立對中國內地和香港經濟將發生重大的影響。IPO與上市的關系:
1.香港創業板的市場特點與現有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具有以下特點:以高增加公司為目的,注重公司增加潛力及業務遠景;市場參與者須自律及自發地實行其責任;買者風險自信;合適有風險容量的投資者;以信息披露為本的監管理念;要求保薦人具有高度專業程度及誠信度。
2.香港創業板的市場潛力,是以有增加潛力公司為目的,行業及范圍不限。創業板的重要目的是為在香港及內地營運的大批有增加潛質的企業,提供便利而有效的渠道來籌集資金,香港創業板上市以擴大業務,其中也包含為在大陸投資的香港和臺灣的增加公司以及大批的“三資”企業,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遠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另外綜合企業可把個別增加項目分拆上市,投資經理及創業資本家將他們所投資的公司上市。
3.創業板市場的交易與運作。創業板采取一套先進的交易體系及電子信息宣布體系,以減低參與者的成本,增長投資者的信念。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及家庭電腦直接進入聯交所的交易體系進行買賣,

4.實施嚴厲的監管制度。創業板的市場監管的基礎原則:掩護投資者好處及確保市場持正操作;推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辦法;依循嚴厲的信息披露尺度及“買者自信”原則。監管機構只負責確保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有關文件及主要的資料完全性和真實性,但不會對投資的利弊作出評論,或就所發售的證券或所提供的投資機遇作出斷定,無論有關斷定是好是壞,上市申請人或其業務在商業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證監會或聯交所的關注所在。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依據目前香港聯交所上市規矩,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申請轉主板,必需符合主板上市的重要先決條件:
A、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需為聯交所以為適宜上市者。資產全體或大部份為現金或為短期證券的發行人或團體(投資公司除外)一般不會視為適宜上市;
B、發行人或其團體必需在相若的管理層管理下,具備一般不少于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應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萬港元;
C、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于1億港元,而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
D、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任何類別的香港創業板上市證券一般必需有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的預計市值超逾40億港元,公眾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間;
——如為新類別的證券上市,每發行100萬港元的證券一般須有不少于三名的持有人,而持有人數量最少為100名;
E、新申請人必需作出一切所需支配,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公司訂下的資歷尺度,在中央結算體系存放、交收及結算。
掃一掃
18926071152
微信同號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