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1)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時外貿進出口退稅具體應怎么操作,一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這一方面是由于申請人多不具備申請國度的商標法律知識,不了解申請的具體程序;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大多數國度都規定非本國公民申請商標注冊須委托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擇定。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國際注冊所樂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于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樹立了合作伙伴關系,因此委托他們國理向國外的商標注冊申請既手續簡便,在時光上也較為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規模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托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時,雙方應簽署協定,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注冊,以防國際注冊商標權旁落。
(2)商標國際注冊及國土延長
我國分離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協議和協議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注冊在協議或者議定書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掩護。申請商標國際注冊須向商標局提出,其手續既可委托代理人辦理也可以自己辦理。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需是在我國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是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其申請國際注冊指定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及必要的附件、費用后,將有關的申請書件寄交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注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后,即將該商標注冊,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同時通知指定掩護的國度限期(在協議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的成員國為十八個月)進行審查。這里須要指出的是,國際注冊并不能發生專用權,也就是說,注冊人的商標并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掩護。只有當注冊人申請在某個成員國得到掩護,且被懇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掩護要求時,該國際注冊商標能力在該國享有同本國注冊商標雷同的權力。
首先申請進出口退稅須要哪些資料,申請人應向國度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將各項文件寄送或直接遞交商標局,也可通過代理機構來辦理。直接申請的文件包含:填寫好的中國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必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通過代理機構遞交申請的,應附上代理國際注冊委托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申請書應按要求填寫,字跡應清楚易于辯認。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文件后,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送《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后,應盡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后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還國際注冊申請人,不再保存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這里應提示申請人注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后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注冊日期。
如國際注冊申請人想要指定掩護的國度既有“協議”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未取得注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形,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注冊后再就“協議”成員國提出后期國土延長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又不糟蹋時光,盡快取得商標注冊掩護,特殊是當該國際注冊申請是在國內注冊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是《掩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工業產權國際掩護確立的主要原則之一。該原則實用于國際注冊進出口退稅率應是怎么計算的,即注冊申請人的基本申請在商標國際注冊時享有優先權。具體內容將在本書介紹《巴黎公約》的部分繼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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