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我國企業稅收優惠包含免稅收入、可以減免稅的所得、優惠稅率、民族自治處所的減免稅、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抵免應納稅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一)減計收入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應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重要原材質,生產國度非限制和制止并符合國度和行業相干尺度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1.企業稅收優惠農、林、牧、漁業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標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企業稅收優惠畜生、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標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企業稅收優惠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三免三減半政策
(1)企業從事國度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設施”項目標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掩護、節能節水”項目標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技術轉讓所得企業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計扣除
1.研討開發費用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本上,再依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依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安頓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稅收優惠
依照企業安頓殘疾人員數目,在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本上,依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四)加速折舊
1.可以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方式的固定資產:
(1)由于技術提高,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撼、高腐蝕狀況的固定資產。
2.企業稅收優惠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式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
3.采用加速折舊方式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法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依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非應納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稅收優惠企業“購買并實際使用”《環境掩護專用裝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掩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備的,該專用裝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而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七)優惠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
國度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準確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完美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措施(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企業稅收優惠《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彌補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以及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聯合全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所稱的稅收優惠是指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稅收優惠分為審批類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審批類稅收優惠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以下簡稱“審批類稅收優惠”);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撤消審批手續的稅收優惠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以下簡稱“備案類稅收優惠”)。備案管理的具體方法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干資料(以下簡稱“事后備案”)兩種企業稅收優惠。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
納稅人享受優惠的條件產生變化的,應自產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結束享受稅收優惠,并向原審批或核籌備案稅務機關報備。
第五條納稅人同時從事實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該單獨計算所得或收入,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稅收優惠同一納稅人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標,應分離按項目備案。
第六條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必需先取得資質認定證明材質后,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和備案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干性進行的審核,不轉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章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履行審批管理:
(一)國度統一制訂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自治區人民依法制訂減免的企業稅收優惠;
(三)國務院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履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納稅人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按本措施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時光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如內容較多填寫不完可另附加頁闡明);
(二)企業稅收優惠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三)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第四季度納稅申報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本措施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1)。
納稅人應將上述資料按次序編號并裝訂,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標注“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原件寄存XXX”字樣。
第十一條受理稅務機關受理時,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情勢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企業稅收優惠對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勢的,應該場出具《稅務事項收件回執》(見附件4)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訴申請人須要補正的全體內容,并出具《補正資料告訴書》(見附件5),與申請資料一并交還給納稅人。納稅人依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體補正資料后,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并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審批權限除國度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規定由自治區國度稅務局或地級市國度稅務局審批外,其余由縣(區)級國度稅務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備。
企業稅收優惠第十三條審批期限
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期限完成稅收優惠審批工作。縣(區)級國度稅務局審批期限為20個工作日;地級市國度稅務局審批期限為30個工作日;自治區國度稅務局審批期限為60個工作日。因特別情形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議的,經有權審批稅務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伸10個工作日,并將延伸期限的理由書面告訴納稅人。
第十四條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尺度的,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議,依法不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應書面闡明理由,并告訴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企業稅收優惠第十五條審批類稅收優惠執行起始時光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和國度及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有起始時光規定的,按規定的時光執行。
(二)法律、法規和國度及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起始時光規定的,按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同意的時光執行。
第三章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六條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履行事先備案管理: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標所得;
(二)企業稅收優惠從事國度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掩護、節能節水項目標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五)國度須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六)企業購買用于環境掩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
(七)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動漫企業;
(八)企業稅收優惠企業綜合應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度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十)轉制文化企業稅收優惠;
(十一)干凈發展機制基金和干凈發展機制項目。
第十七條事先備案是指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必需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措施規定的相干資料,提請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見附表7),自備案之日起執行。對須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稅收優惠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履行事后備案管理: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五)企業稅收優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討開發費用;
(六)安頓殘疾人員及國度勉勵安頓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七)農村金融機構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八)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度須要重點扶持和勉勵的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九)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
(十)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十一)企業稅收優惠其他未明白為事先備案的備案類項目均履行事后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屬于事后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在預繳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但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附報本措施規定的相干備案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出具《稅務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見附件7);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應撤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8),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行處置。
采用網上申報的企業應于網上申報之日起至年度匯算清繳停止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干備案資料。納稅人不按規定時光報備資料的,則不得享受相干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備案資料
納稅人應將下列資料按次序編號并裝訂,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標注“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原件寄存XXX”字樣。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見附件3);
(二)企業財務報表;
(三)本措施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1)
企業稅收優惠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時,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情勢的,稅務機關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對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勢的,應該當場出具《稅務事項收件回執》(見附件4)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訴申請人須要補正的全體內容,并出具《補正資料告訴書》(見附件5),與申請資料一并交還給納稅人。納稅人依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體補正資料后,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并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第二十二條備案符合性審核
企業稅收優惠有備案權限的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全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干性進行審核,審核不轉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審核的內容重要包含:備案資料是否齊全、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優惠條件是否相符、實用政策是否正確等,必要時可實地調查。
第二十三條登記備案
對屬于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出具《稅務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見附件7)送達納稅人。對經審核不符合優惠條件或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不予備案,并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納稅人不予備案的理由。
企業稅收優惠第四章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
第二十四條本措施所稱的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是指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已經稅務機關審批和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在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間,必需在每年匯算清繳期停止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干資料,辦理審核確認手續。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辦理稅收優惠審核確認手續,應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表》(見附件1)所列的相干證明材質和以下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審核表》(見附件9);
(二)項目所得核算情形闡明,涉及稅收優惠產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細表》(見附件10);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稅收優惠第二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納稅人申請審核確認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審核,審核不轉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時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核確認表》(見附件11),確認通過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確認書》(見附件7)告訴納稅人;審核確認未通過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確認書》(見附件8)告訴納稅人。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核確認材質的,或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并按法律、法規規定補繳稅款。企業經審核確認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其在次年不得按稅收優惠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稅收優惠監視管理
企業稅收優惠第二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增強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管理,及時樹立、維護稅收優惠管理臺賬,包含《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臺賬》(見附件17)、《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臺賬》(見附件18)和《企業所得稅審核確認臺賬》(見附件19),樹立稅收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各縣(區)級國度稅務局應在每年1月25日前和7月25日前,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形統計表》(見附件20)上報各地級市國度稅務局;各地級市國度稅務局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自治區國度稅務局匯總上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形統計表》(見附件20)。
第二十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辦理稅收優惠的各類資料納入檔案管理,具體要求按征管資料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年度匯算清繳停止后,各地級市國度稅務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聯合自身實際或者依照自治區國度稅務局的統一布置,選擇部分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開展稅收優惠事項檢討,企業稅收優惠增強對納稅人已享受稅收優惠情形的監視管理。重要內容包含: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歷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形或者提供虛偽材質等手腕騙取稅收優惠;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產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將變化情形報送稅務機關,并依據規定對實用優惠進行了調整;
(三)稅收優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復納稅;
(四)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是否進行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情形。
企業稅收優惠第三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在事后監視檢討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依據層級與認定部門和諧溝通或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和諧,提請改正,及時撤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歷。
第三十一條年度匯算清繳停止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增強稅收優惠事項的統計和剖析。各地級市稅務機關應該在每年的匯算清繳總結報告中以專門篇幅報告以下內容:稅收優惠基礎情形和剖析、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形和存在的問題、稅收優惠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國度稅務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管理情形進行考察,并將考察情形進行通報。
第六章附則
企業稅收優惠第三十三條本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措施規定不符的按本措施的規定辦理。《自治區國度稅務局轉發〈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桂國稅發〔2009〕68號文)中區局提出一并遵守執行的各項要求、《自治區國度稅務局關于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情形統計表的通知》(桂國稅函〔2011〕694號)同時結束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措施在執行進程中,如國度調整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或執行規定的,應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措施由自治區國度稅務局負責解釋。
企業稅收優惠為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辦稅負擔,優化辦稅程序,提速辦稅服務效力,從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改為事后報送相干資料。即: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對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自行享受優惠,待納稅年度終了,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及其附表即作為事后報送相干資料,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后備案表(實用于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進行備案。
一、預繳申報的具體操作和注意事項
(一)具體操作
①企業上一年度或新開業企業預計當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資產和從業人數尺度的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減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稅收優惠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欄據實填列,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欄填列“實際利潤額”與25%的乘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

②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或新開業企業預計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尺度的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欄據實填列,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欄填列“實際利潤額”與25%的乘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企業稅收優惠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注意事項
對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無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優惠備案手續,自行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相干規定填報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優惠。
二、年度申報的具體操作及注意事項
(一)具體操作
①企業稅收優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資產和從業人數尺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將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即將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
②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尺度的按實際利潤額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欄中據實填列,其所得不做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置,而是將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企業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
(二)注意事項
①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中反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②“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樹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肯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pide;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pide;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運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肯定上述相干指標。
③“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企業稅收優惠即依照相干會準則和制度編報的當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肯定。年度資產總額=(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2。
④年度申報后,主管稅務機關將審核企業在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對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但已享受優惠的,要依照規定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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