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申報流程:
一、出口退(免)稅登記
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是整個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首要環節,是退稅機關受理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必要條件。
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登記時應附送如下資料:
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同意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營業執照;
國度技術監視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主管征稅的國度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用);
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出口企業的銀行開戶許可證;
招標單位所在地國度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中標企業用);
商務部(或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使用中國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業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從“中國電子口岸”提交數據
出口貨物報關出口后,出口企業應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體系”出口退稅子體系,核查并正確地確認和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電子數據。以及外匯子體系,提交核銷信息。
三、增值稅發×票認證
依據國度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開票日期為準)取得的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體系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需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其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因此,出口企業每月需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向其主管征稅機關進行認證,同時取得認證發*票信息。
----但是外貿企業的認證期是30天
四、收集出口退稅須要的憑證
從事一般貿易及進料加工貿易的外貿企業向其主管退稅機關或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必需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8票(抵扣聯)、通發8票或其他憑證。
2、“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以下稱“分割單”)。申請退花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花費稅專用繳款書。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
4、經外匯管理部門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遠期收匯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按關聯號配單
配單是出口企業在將申報出口退稅的原始憑證收集齊全之后,將這些憑證依照其業務產生的真實情形,進行進貨憑證與出口申報憑證的關聯對應。
關聯號是配單的數字規矩,是進貨業務與出口業務的唯一關聯,是退稅業務的最小單位。一個關聯號反映了一筆完全的退稅業務,包含進貨業務與出口業務。在一個關聯號內,一批進貨數據對應一批出口數據,進貨數目與出口數目應當相等。
在一次申報的同一關聯號內同一商品代碼下,應堅持進貨數目與出口數目的完整一致,進貨、出口均不結余。在此情形下,存在四種進貨與出口的對應方法:
一票出口對應一票進貨
多票出口對應一票進貨
一票出口對應多票進貨
一個關聯號內的進貨或出口業務票數過多,其產生毛病的概率也較高,若有其中一筆數據發生毛病,則整個關聯號內的數據都無法通過,因此建議出口企業在申報時盡量實現“一票進貨對應一票出口”。
六、使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體系(以下指8.1版)錄入出口退稅信息
----國稅發[2005]68號。四、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我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別原因經同意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視同內銷征稅
七、裝訂出口退稅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依照稅收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增值稅專用發8票,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的次序裝訂(B類企業留存備查的出口發8票,增值稅專用發8票,收匯核銷單應依照申報電子數據的月份和錄入序號次序分離裝訂成冊)。
2.保稅區商貿企業依照稅收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增值稅專用發8票,收匯水單復印件,出口報關單,出口貨物備案清單的次序裝訂。
3、裝訂時企業打印的“出口貨物退稅匯總表”,“出口退稅進項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退稅出口申報明細表”應排列在其它單據之前,并要求明細表上的序號和單據裝訂的次序雷同。
4、每冊的申報單據B類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超過100張,C類企業不得超過50張。
5、封皮規格優點38厘米,寬暢21.5厘米.
6、封皮應使用青島市國度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封皮.
7、封皮內容需填列清晰,完全,并加蓋單位公章.
8、企業裝訂退稅資料時,單據在收拾后的長和寬不得超越封皮.
八、退稅審核
1.正式審核完畢后,將無疑點的申報數據和按規定可以人工挑過的申報數據確認本次審核,通知企業于2日內送交《退稅申請書》。
2.審核確認后,發生本次審核的應退稅款,并將數據轉到歷史庫備份。
3.在接到《退稅申請書》并審核無誤后,打印《退稅審批表》,在《退稅申請書》及《退稅審批表》上簽訂意見,當日轉交科長崗位復審后轉計會科。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該憑以下材質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同意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質審核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該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該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錄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干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后,應該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該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后,應該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闡明情形(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于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于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于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后,出口單位應該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該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產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形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定及有關證明材質;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質。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體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法(通常如此),也可依據須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法聯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當處置付匯。
常見的不同結算方法聯合使用的情勢有:
(一)信譽證與匯付聯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譽證方法支付,余額用匯付方法結算。這種結算方法的聯合情勢常用于容許其交貨數目有必定靈活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批準,信譽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標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目用匯付方法支付。使用這種聯合情勢,必需首先訂明采取的是何種信譽證和何種匯付方法以及按信譽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二)信譽證與托收聯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譽證方法支付,余額用托收方法結算。這種聯合情勢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譽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譽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法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譽證必需訂明信譽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法的種類,也必需訂明“在全體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在合同中,對于信譽證與托收聯合方法的條款通常可作如下規定:“買方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的即期信譽證,規定發票金額的××%憑即期光票支付,下余××%用托收方法即期付款交單。發票金額100%的全套貨運單據隨附托收項下,于買方付清發票全體金額后支出。如買方未付清全體發票金額,

(三)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譽證聯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譽證聯合使用的情勢常用于成套裝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法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譽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1.分期付款(PaymentbyInstalments,ProgressivePayment)是指在產品投產前、賣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和銀行保函的情形下,買方用匯付方法先向賣方交付部分貨款或訂金;其余貨款可按生產(或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償付,買方開立不可撤銷信譽證,即期付款。在分期付款條件下,最后一筆貨款,一般在賣方完成全體交貨責任或承擔質量保證期滿,經檢驗及格后再予付清。
2.遲期付款(DeferredPayment)是指買方先用匯付方法支付必定比例的貨款或訂金,其余貨款可遲期償付;有的還可規定,按生產(或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其余大部分貨款在交貨(或完工)后若干年內分期付清。
分期付款和遲期付款雖然在做法上頗為類似,但卻有很大區別:
(1)分期付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礎付清貨款,是一種即期付現,因此買方不存在利息負擔問題;而遲期付款中的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后的一個較長時代內分期付清,是一種賒銷,等于賣方提供一筆商業信代,因此,買方要向賣方支付利息。
(2)采取分期付款,貨物所有權是在付清最后一筆貨款時隨即轉移;而遲期付款的貨物所有權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轉移,但這對賣方有必定風險。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聯合、托收與備用信譽證或銀行保函聯合等情勢。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畢竟選擇那一種聯合情勢,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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